足协官方:以支付违约金方式转会,按违约金数额收取调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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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18年2月12日下午,中国足协发布转会调节费新规,以支付违约金方式的转会,按违约金数额收取调节费。对于在转会中存在逃避缴纳调节费行为的球队,中国足协将采取扣除2018赛季联赛积分的处罚。
新规规定:
1.在转会过程中,采取支付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方式,球员与原俱乐部解除合同,以自由身形式加盟国内新俱乐部的,以所约定违约金的费用为标准计算引援调节费用。
2.新俱乐部与其所引进球员的原所属俱乐部签订球员“租借变转会”等形式的合同,租借该球员后,正式办理转会手续的,以合同中约定的租借费、转会总额计算引援调节费用。
3.中国足协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俱乐部提交的材料已经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调查。中国足协对俱乐部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后,将为球员办理联赛报名手续。经核实,未按相关规定缴纳引援调节费用所涉及的球员,将暂缓办理联赛报名手续。
4.中国足协将分别于2018年3月1日至7月13日、7月14日至9月30日在足协官网,对2018年冬季、夏季注册转会期内完成转会手续的球员进行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实名制举报俱乐部在转入球员过程中存在逃避缴纳引援调节费的事实和行为。接到举报后,经中国足协核实,涉及的俱乐部将给予扣除2018赛季联赛积分的处罚并补缴引援调节费。同时,中国足协将暂停该球员的参赛资格,直至俱乐部补缴完成。
5.对于俱乐部在转入球员的过程中,存在逃避缴纳引援调节费的事实和行为,中国足协对该俱乐部给予扣除2018赛季联赛积分的处罚。
6.本规定自2018年冬季注册转会期起施行。对于在2017年夏季转会期内俱乐部办理球员转会和租借过程中,存在本规定之情形,按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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