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关于规范国际教练员等级证书和执教执照通知》政策解读

中国足协下发的《关于规范国际教练员等级证书和执教执照的通知》政策要点解读
吕伟
编者按:
本文仅为个人学术研究,文中所获信息皆来自于新闻报道,文章观点仅为个人不成熟的理解,存在不周之处,还望读者海涵。欢迎各位读者转载,但请转载时标明出处,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从新闻舆论的角度而言,2019年2月26日,中国足协下发的《关于规范国际教练员等级证书和执教执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然并没有引起太多媒体和球迷的关注。但是,从中国足球产业化、法制化发展的角度而言,这项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作用。
可能有些读者会想,不就是一个关于教练执照的规定嘛,这充其量也就是一个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而已,为何要说的上升到了足球产业化发展的高度来评论,这未免有点小题大做了。
但是,笔者认为这则《通知》透露出中国足协未来改革的一种发展趋势和走向,即足球行业规则标准化、资质化的时代来临了。作为行业内的利益主体球员、教练员、俱乐部和投资人,需要学会透过中国足协出台的政策,来解读中国足球产业制度的发展趋势,推演和判断走向,继而作出正确的决策和判断。
下文笔者将对《通知》规定的三项内容进行一一解读和评析:
一、对国际教练员等级证书和执教执照的认证
“中国足协充分考虑到教练员等级证书和执教执照相互认可的国际惯例,开展对国际教练员等级证书和执教执照的认证工作。其它国家协会颁发的教练员等级证书和执教执照的持有者需向中国足协提出申请,中国足协确定是否承认其等值的培训或足球方面的课程。对于国外教练员等级证书及执教执照的每一个认定均视为独立的事件。”
解读: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2018年足协下发《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以下简称“准入规程”)第14条人员与管理标准的进行一步落实和细化。本条目的在于促进准入申请者进行专业化的管理,逐步健身俱乐部管理体系,保证球员由具备资质的教练员指导训练,并配有必要的人员提供支持。
同时,该条也是在落实《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第三条第8款第2项“提供具有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执教资格的教练员”这一准劳动基准性规定的要求。
从过往人员招聘的情况来看,我国职业俱乐部在聘请教练员这一过程时,均存在对教练员团队成员未能做到准确的尽职调查工作。俱乐部过于相信和依赖主教练的个人能力和信誉,忽视了整个教练团队成员的从业资质要求。很多时候都是确定主教练后,由主教练自己搭班子选成员,于是一些不具备执教资质、或者有资质、没水平的外籍教练人员依靠关系与主教练捆绑进入国内俱乐部工作。
其次,对于梯队教练中的一些外籍教练和国内教练也存在着无证上岗的状况,这充分暴露出我国职业俱乐部发展过程中不重视聘任教练的背景调查工作,花费了大笔费用,招聘来的人员水平层次不齐,没有达到理想的培训效果。
2018年自中国足协实施准入审查后,只要通过中国足协准入审查部的资质审查后方可参加下年的联赛,这种资格审查准入制度,要求各俱乐部必须做到人员达标。过往,一些俱乐部仅是在提交审查资料时,附上教练员的证书,未向中国足协进行认证,现在来看准入审查部未来在审查时,各俱乐部提交的外籍教练和国内教练的证书必须先经过中国足协认证再提交,否则未认证的教练证书不视为符合要求的教练证书。
二、对来中国工作的外籍教练员等级证书和执教执照的认证
(一)欧洲来到中国执教的外籍教练员:必须出示本国国家协会开具的等同于本国证书级别的欧足联等级证书及在有效期内的执教执照。例如一名持有西班牙三级证书的教练员,应首先到西班牙足协申请开具等同于欧足联教练员等级的证书及在本国有效期内的执教执照,然后再到中国出示相关文件;
(二)如不能开具欧足联等级证书及执教执照的教练员:应持有本国国家协会的教练员等级证书及有效期内的执教执照,并提供本国国家协会开具的未能开具欧足联证书的证明;
(三)亚洲来到中国执教的外籍教练员:以亚足联颁发的证书为标准,应出示亚足联等级证书和本国在有效期内的执教执照;如不能持有亚足联等级证书和执教执照,需提供本国国家协会开具的有效证明;
(四)美洲及其它地区来我国执教的外籍教练员:鉴于美洲及其它地区教练员培训制度复杂且未成体系,来中国执教的相关外籍教练员,按照个案处理。
解读:本条对于欧洲、亚洲、美洲及其他地区(个案处理)来我国执教的外籍教练员提出了证明性条件的要求,即由本国足协出具有效证明,来华后需向中国足协提交认证,如无所在国足协出具有效证明文件,中国足协将不予认可。
根据本条的要求,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在与外籍教练员签订工作合同之前,必须向外籍教练提出出具教练执政执照,且需所在国足协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此时俱乐部才能够与其签订工作合同,否则来华后如教练员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未能通过中国足协认证的,则无法持证上岗,也难以通过中国足协的准入审查。当然,有些读者会说,俱乐部可以报名国内教练作为一线队或助理教练,比赛时由外教代劳,这一做法无法实施,因为每场比赛报名时,都需要进行参赛报名,没有取到认证的教练无法报名进入比赛场地。
中国足协理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保证教练员的质量和水平。教练员的水平决定着球员培养水平,好的教练员才能培养出优秀的运动员。过去,我们在这方面没有形成重视,工作做的不够细致,现在中国足协注意到这一问题,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形成资质审查认证的工作流程,确保教练员的执教水平,在政策层面上引导各俱乐部走向规范,貌似看这一步并不起眼,但其形成的作用和效果则比出台多少惩罚规定都更为有效。笔者一直认为中国足协不应当过多的通过社团行政管理手段干预联赛和俱乐部的运营,而应当从制度和政策层面出台详细的准入标准和审查标准,引导联赛和俱乐部加强自身规范建设,这比出台多少禁止性规定多更为有效果。
三、对在国外获得教练员等级证书的中国籍教练员或在国内参加外国驻华或来华机构举办的教练员培训班获得等级证书的中国籍教练员等级证书和执教执照的认证
(一)获得欧洲国家相应教练员等级证书的中国籍教练员:必须出示获得等级证书所在国的国家协会开具的具有等同于本国证书级别的欧足联证书及在有效期内的执教执照;
(二)如不能开具欧足联等级证书及执教执照的教练员:
应持有获得证书所在国的国家协会的教练员等级证书及执教执照,并提供所在国国家协会开具的未能开具欧足联证书的证明;
(三)获得亚洲国家教练员等级证书的中国籍教练员:以亚足联颁发的证书为标准,应出示亚足联等级证书和获得证书所在国在有效期内的执教执照;如不能持有亚足联等级证书和执教执照,需提供所在国国家协会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获得美洲国家及其它地区教练员证书资质的中国籍教练员:按照个案处理。
(五)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教练员:必须参加由中国足协组织的同等级别的教练员认证培训并通过考试进行认证。原则上C级及以上级别人员提出申请后,由中国足协安排跟随同等级别教练员培训班学习一周并进行一次考试进行认证,否则中国足协不予承认。
(六)对于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教练员:中国足协不予承认。
解读:本条对于中国籍教练员在中国未获得教练员执教执照,在国外取得执教执照的,也提出了资质审查执照认证的规定,没有提供取得执教执照所在国足协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中国足协将不予认可。如未通过认证的,可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同级别的教练员认证培训并通过考试进行认证。
从一规定来看,中国足协对于教练员执教执照一律采取了证明标准的做法,没有提供所在国或证书获得国足协出具的证明性文件,仅提供教练员执教证书将无法通过中国足协的准入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审查要求,统一的审查标准。
一国足球水平的高低,并非仅在于足球场上技术水平的高低,还在于足球竞赛和规范体系的完整性和标准化程度的高低。足球水平越是发达的国家,其足球竞赛规则和行业规范体系、规范标准越细致,越完整。我国足球水平的落后,不仅仅是赛场上竞技水平的落后,更在于我们的竞赛规则和行业规范标准和规范体系的落后。因此,加快足协层面的行业规范标准和规范体系建设刻不容缓,中国足协应当尽快委托第三方机构、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作为智库人员参与行业内的准立法规范建设工作,补齐行业规范建设的短板,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足球行业规范制度体系,为我国高水平足球人才培养提供制度支持。
作者简介:吕伟,武汉大学体育法学博士,重庆当代力帆足球俱乐部法务总监,蒙古国际体育仲裁院外籍仲裁员,中国体育法学会会员。联系电话:1590276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