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劝中国足协:及时悬崖勒马
撰文/秦云(Q队长)
6月13日成了一个敏感日子。因为有报道称这是中国足协赔付国家女足前主教练、法国人布鲁诺的截止时间。如果布鲁诺没有收到赔付,中国足协所属球队将可能受到禁赛处罚。目前来看,这个时间的确不是处罚起点,但是中国足协继续闹腾的一个转折点。
昨天,也就是6月13日,为中国足协辩解的声音出现。除了6月13日只是一个付款节点以外,还有国字号队伍禁赛只是“可能”而不是肯定的结果,而且中国足协还在和国际足联进行沟通,并有申诉的权利。最奇葩的说法就是:中国足协将就此案进一步诉至欧洲人权法院。
在5月25日给中国足协的答复中,国际足联已经清清楚楚地驳回了中国足协对争议管辖权的异议。中国足协认为,在布鲁诺的工作合同里有关于一切争议必须提交中国司法机构解决的约定。但是国际足联表示:中国足协关于管辖权的辩护理由无效,国际足联章程规定了国际足联对此类法律纠纷的管辖权;各级法律机构的判决已经走完法律路径,判决是最终的。
现行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是2019年8月版的。这是中国足协的纲领性文件,包含十章78条内容。其中,涉及到“保证不将在国际足联、亚足联和本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争议诉至法院”的内容就在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等处体现。
第四条第(三)项关于中国足球协会的业务第5款内容就是:
服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国际足联和亚足联的终审裁决。
第十一条第(二)项中有关会员入会的申请书里必须承诺的事项第(3)款内容就是:
保证不将在国际足联、亚足联和本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争议诉至法院,国际足联、亚足联和本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会员义务的第(三)项内容是:
承认并接受本会(中国足球协会——作者注)和国际足联争议解决机构对行业内纠纷的管辖权,并在章程中载明。
第五十四条争议管辖权的内容是:
(一)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有关争议应提交本会或国际足联的有关机构解决。
(二)争议各方或争议事项属于本会管辖范围内的为国内争议,本会有管辖权。其他争议为国际争议,国际足联有管辖权。
第五十五条体育仲裁法庭的内容是:
(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任何对国际足联做出的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上诉,应当向位于瑞士洛桑的体育仲裁法庭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由协会或洲际足联独立、合理组成的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定,或违反《足球竞赛规则》的裁定,或4场以下、3个月以内的禁赛处罚的裁定。(二)在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均应服从国际足联相关机构或体育仲裁法庭做出的所有终审决定。
而国际足联章程(2012年版)对于足球行业争议纠纷的解决机制规定非常明确:
第68条 义务
1.各洲际足联、会员协会和联赛组织应承认体育仲裁法庭为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并确保其会员、下属球员和官员遵守体育仲裁法庭做出的决议。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执证比赛和球员经纪人。
2.除非国际足联规程特别规定,任何事务不得求助于普通法庭。禁止向民事法庭寻求任何形式的处理(包括临时措施)。
3.各会员协会应在其章程或规程中加入一个条款,规定:除国际足联规程或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具体规定的事务,其协会内部或影响到联赛组织、联赛成员、俱乐部、俱乐部会员、球员、官员和其他协会的官员的争端不得诉诸普通法庭。除了不向普通法庭申诉的条款,还要制定仲裁的条款。要求所有有关争端都应提交协会或洲际足联规程承认的独立的、专门的仲裁机构或体育仲裁法庭裁决。
会员协会应确保在内部执行这一规定。如需要,可作为义务强制会员执行。会员协会需对不执行此义务的有关方面进行制裁,对制裁的申诉也要按规定提交仲裁法庭,而不得提交普通法庭。
紧接着的第69条规定:
第69条 原则
1.各洲际足联、会员协会和联赛组织应完全服从国际足联相关机构根据本章程做出的最终决定,不得上诉。
2.各洲际足联、会员协会和联赛组织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其会员、球员和官员遵守上述决定。
3.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执证比赛和球员经纪人。
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章程都要求:类似中国足协和布鲁诺解职赔偿纠纷,只能在国际足联体系内解决,不能在普通法庭寻求解决。而且,中国足协有无条件接受国家体育仲裁法庭、国际足联最终裁决的义务。也就是说,国家仲裁法庭或国际足联一旦明确给中国足协的裁定是最终结果,中国足协就必须按照裁定结果去执行。
上面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国际足联章程,在中国足协官方网站上都有中文版,很方便查询的。Q队长在这里给中国足协官网免费做了一次广告。
前文说了,国际足联已经表示经过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国际足联共计三次审理,结果都是中国足协必须给付布鲁诺及其助手赔偿金,现在已经是终审裁决。根据中国足协章程,这已经是必须接受的结果。昨天部分媒体、自媒体为中国足协发声,显示中国足协还在困兽犹斗。
在Q队长看来,中国足协现在对布鲁诺赔偿的拖延态度和行为,与国内不少欠薪俱乐部的做派是一脉相承的,都是“欠钱是大爷”的心态,欠钱欠得理直气壮了。就中国足协目前和国际足联这种泼妇式纠缠,给国内俱乐部们树立了标准的坏榜样。以后,大家也都像中国足协这样拖欠赔偿,一旦有纠纷就起诉到法院,请中国足协自己评估后果吧。
如果某公众号所报道上述内容属实,我们只能判断现在的中国足协相关决策者已经彻底秀逗了。中国足球已经20年过门而不入世界杯了,中国足协何德何能敢发起“对国际足球现有话语体系和生态的一次挑战”,是某人踢球打麻将打抽风了吧?
以中国足球的实力和影响力,中国足协真的进行上述“挑战”,抑或到欧洲人权法院去继续打官司,都是自取其辱。
奉劝中国足协:及时悬崖勒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