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的八条青训补偿新规,具体完善了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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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1月31日,中国足协公布了《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此前的转会规定提出八点修改意见。接下来,我们就一条一条地看,足协的八项新规,对青训机构、球员、家长、经纪人、俱乐部都造成怎样的影响。

第一条:加大对未满16周岁青少年球员国内转会的管控力度

之前的《转会规定》中,规定16岁以上球员才能进行国内转会,但是有一个例外,就是球员的监护人必须提供新的所在地的工作证明,16岁以下球员就可以转会。

但是,新规定让监护人必须提供新单位所在城市至少6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证明,取代了之前的“工作证明”。

第二条:调整原青少年球员国内培训补偿年龄限制的内容

此前,可以获得培训补偿的起始年龄是12岁,现在降到了8岁。从8到21岁,培训过该球员的单位都可以根据注册记录获得培训补偿费用。

第三条:调整国内青少年球员培训补偿费用标准

中超俱乐部可获得的培训补偿标准是一年50万元,中甲25万,中乙(或在该球员12至15岁培训的单位)10万,其他俱乐部(或在该球员8至11岁培训的单位)2万。

第四条:增加青少年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的相关要求

如果一个球员,从12岁生日开始,在一个培训单位注册连续四年,而该培训单位如果能够提供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一份合同(该合同不超过两年),那么这个球员应当接受合同。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又拒绝接受,足协有权对其禁赛24个月

如果在同一个培训单位注册时间未满四年,又没有签下工作合同的球员,可以选择和其他俱乐部签工作合同。如果培训协议到期,也可以和其他俱乐部签工作合同。

首份工作合同的工资和年限,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提高。但是在这个合同进行一年后,这个球员在一个赛季中代表这个俱乐部上场时间少于该俱乐部官方比赛时间的10%,该球员有权要求解约。这种解约不受体育处罚,但会涉及经济赔偿。这个球员只能在该俱乐部该赛季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结束15天后,才能提出解约。

球员以以上理由提出解约时,俱乐部应当和这个球员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工作合同解除。

第五条:提供索取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的相关政策保障

如果一个俱乐部签了一个球员,应当在30天内向该球员的培训单位支付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经仲裁后,被认定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支付的,将会受到足协处罚。

第六条:加强培训协议有效期内的青少年球员国内转会管理

还在培训协议期内(但未签订工作合同)的球员,如果要解除培训协议,必须和培训单位协商。没达成一致,禁止办理国内转会。相关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第七条:严厉打击通过利用涉外转会手段逃避培训约定的行为

这条主要打击的是出口转内销。如果一个球员,在23周岁之前从国外俱乐部转会国内,如果他在回国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会被禁赛24个月

1,与原单位的培训协议没到期,而且也没协商一致解约;

2,在一个培训单位连续注册四年以上,培训单位可以提供工作合同、且没有放弃和该球员签订工作协议的权利。

第八条:加大对恶意逃避培训补偿行为的打击力度

之前提到过,不同级别的俱乐部,获得的培训补偿金额是不一样的,级别越高补偿越多。但有的俱乐部,会通过操纵球员先去低级别俱乐部注册,没过多久再从低级别俱乐部转到自己俱乐部的方式,来逃避和少交补偿金。

足协新规规定,如果球员在签订首份工作合同后24个月内再次转会,新转入俱乐部的补偿标准高于首次签订合同的俱乐部,那么转入俱乐部应该按自己这个级别的补偿标准,给予该球员的所有培训单位支付补偿。

以上就是足协完善补偿机制的所有具体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内容不涉及以往,自1月3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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